我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,由于妻子调到北京工作,我想与妻子一同到北京工作,所以想辞去现在的工作。但是公司领导不同意我辞职,要求我必须工作到合同期满。公司这么做合法吗?孙先生
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郭顺律师: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”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,可以是劳动者提出,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提出。不论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什么,只要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,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“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”本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预告解除权。也就是说,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,只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,通知的形式是书面形式,提前通知的时间是三十日,而不需要任何法定或约定的理由。相反,用人单位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需要有法定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理由。
所以,孙先生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,公司必须依法与孙先生解除劳动合同。